2023年5月25日在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會議通過以下人員申請補助金額
參會人員:祁德榮、陸彬、管福建、孫惠娟、王浩琨、李行、何艷泓、劉青、王姝
互助基金2023年1-4月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34人296702元)
一、人防管理中心(56人)
丁子偉,男,41歲,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22年12月去逝,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0000元整。
王廣衛,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075.34元,自費2061.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825元。
韓國建,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219.75元,自費2016.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06元。
周元成,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22.54元,自費1133.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97元。
李淮成,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63.16元,自費2597.0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39元。
張冠群,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868.21元,自費12610.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5675元。
汪祝業,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69.43元,自費4247.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699元。
王軍,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0573.19元,自費4649.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40%補助,計1775元。
熊林芝,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04.07元,自費2444.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78元。
薛曉冬,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762.25元,自費9053.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4074元。
萬金玉,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153.94元,自費3822.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529元。
曾凡成,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905.12元,自費6943.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124元。
王雙,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13.63元,自費1559.3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546元。
范明剛,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759.54元,自費6139.9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763 元。
董旭晶,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18.11元,自費1618.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566元。
劉鳳順,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606.78元,自費8245.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711 元。
祁立,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至8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98011.23元,自費42117.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18953元。
孫金榮,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593.15元,自費4795.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40%補助,計1866元。
宋佳軍,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7904.12元,自費15360.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6912元。
董旭晶,男 ,57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0822.53元,自費11271.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40 %補助,計4430元。
侯同春,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02.75元,自費136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479元。
陳艾青,男,60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805.25元,自費5999.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700元。
吳海兵,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569.95元,自費4053.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621元。
彭永生,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626.54元,自費8177.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680元。
朱文兵,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528.32元,自費4747.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899元。
沈志明,男,55 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911.29元,自費302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08元。
劉軍成,男,56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082.66元,自費5288.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 15%補助,計793元。
陳衛中,男,48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807.28元,自費8984.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48元。
李勇,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851.33元,自費3028.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54元。
周明,男,31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865.81元,自費11338.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01元。
周淮明,男,59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389.91元,自費5336.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00元。
宋安俊,男,55歲,父親因病于2023 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06.98元,自費2221.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33元。
周紅江,女,43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318.23元,自費1351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027元。
汪祝業,男,59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77.78元,自費1664.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0元。
左萬保,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797.03元,自費7503.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26元。
紀愛民,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823.89元,自費9397.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10元。
張照清,男,55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041.02元,自費4777.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17元。
陳衛中,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902.52元,自費9397.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10元。
劉桂祥,男,57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9531.8元,自費20723.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109 元。
石東海,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332.76元,自費10786.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18 元。
周淮明,男,59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599.28元,自費345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19元。
朱守軍,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300.97元,自費19923.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989 元。
徐玉標,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311.4元,自費9822.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73 元。
陳晉,女,49歲,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6876.74元,自費10495.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099元。
劉根寶,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227.52元,自費8030.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606元。
張建華,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998.11元,自費12578.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516 元。
丁躍明,男,56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30.64元,自費1158.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32 元。
鄭國文,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217.21元,自費70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420元。
朱順勤,男,54歲,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516.84元,自費1376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753 元。
張培,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30.87元,自費592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85元。
王彬,男,57歲,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591.96元,自費9748.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950元。
陳建軍,男,47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244.36元,自費5620.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24元。
劉加春,男,59歲,妻子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380.66元,自費1040.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08元。
王翠軍,男,46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663.72元,自費10183.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037 元。
連志俊,男,45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502.31元,自費2144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288元。
魏霞,女,43歲,兒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45.26元,自費1275.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55元。
二、武裝守押中心( 53 人)
何朋,男,31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284.87元,自費16384.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7373元。
許可,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778.81元,自費2615.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46元。
戴維國,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685.4元,自費37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513元。
時雪冬,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199.87元,自費6859.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087元。
鄭峰,男,42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4634.74元,自費1047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4712元。
翁莉芹,女,47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78.62元,自費390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562元。
王明奎,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022.51元,自費5303.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2386元。
楊興和,男,53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444.95元,自費22143.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9965元。
張樹光,男,44歲,父親因病于2022 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0055.95元,自費4818.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23 元。
高紹華,男,60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594.41元,自費404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06元。
蔣彥,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0149.48元,自費14719.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208元。
孫禮康,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286.31元,自費2712.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7元。
印文武,男,39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654.79元,自費1634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452元。
金浪,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71.62元,自費2445.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7元。
紀凱文,男,32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156.17元,自費2542.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81元。
朱海紅,男,51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549.22元,自費922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84元。
薛偉國,男,51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007.21元,自費29887.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483 元。
毛德勇,男,43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9100.55元,自費7986.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98元。
左磊,男,34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 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35.21元,自費3703.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56元。
金浪,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74.81元,自費1271.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1元。
徐登元,男,53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927.8元,自費7657.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49元。
劉繼宏,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568.07元,自費10470.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571元。
朱國順,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481.23元,自費4923.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39元。
丁加勇,男,46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492.8元,自費6107.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16元。
高紹華,男,60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50.01元,自費2451.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68元。
楊慧,女,40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101.38元,自費4128.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19元。
劉正權,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860.62元,自費5310.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97元。
許靜,女,34歲,母親因病于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 53966元,自費1438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158元。
殷勇,男,37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450.6元,自費95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 1436元。
劉飛,男,43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197.38元,自費6213.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32元。
蔣偉斌,男,36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0881.97元,自費7760.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64元。
朱明,男,38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314.35元,自費2669.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0元。
趙建洋,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4526.76元,自費18203.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731元。
吉磊,男,33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8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42451.19元,自費12294.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44元。
張晶,男,45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112.71元,自費3021.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53元。
高紹華,男,60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12.08元,自費2477.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72元。
杜守傳,男,41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4125.16元,自費16824.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524元。
吉磊,男,33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4369.16元,自費23683.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553 元。
顏廷露,男,43歲,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至11月6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1589.36元,自費10088.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018元。
包立剛,男,46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61.52元,自費1115.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223元。
劉正權,男,51歲,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59.97元,自費2179.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36元。
吳大鵬,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506.35元,自費2147.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30元。
顏廷露,男,43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707.79元,自費479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全自費部分按一半折算)部分20%補助,計718元。
劉留,男,30歲,兒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44.47元,自費3677.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736元。
李海濱,男,37歲,兒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053.84元,自費3420.0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684元。
朱禮鵬,男,29歲,兒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 4043.98元,自費1780.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56 元。
喬宇,男,32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47.15元,自費2030.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06元。
許可,男,33歲,女兒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750.47元,自費5491.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098元。
馬娟,女,43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93.96元,自費5365.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073元。
陳晶晶,女,37歲,女兒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343.34元,自費2466.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493元。
朱明,男,38歲,女兒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935.11元,自費3935.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一半的20%補助,計394 元。
朱江波,男,46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312.41元,自費1848.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370元。
武少清,男,47歲,女兒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354.59元,自費5525.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105元。
三、駐外分公司(1人)
王彥龍,男,50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2868.69元,自費11226.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84元。
四、銀盾物業(11人)
周興國,男,61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86.67元,自費2073.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829元。
皇甫月琴,女,54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756.2元,自費82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3691元。
姜偉偉,女,48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303.06元,自費3314.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326元。
朱永軍,男,62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042.37元,自費4272.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41元。
戴家興,男,59歲,父親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365.47元,自費4072.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11元。
付紅玉,女,41歲,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529.54元,自費8806.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321元。
戴家興,男,59歲,母親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095.04元,自費4658.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99 元。
倪志干,男,64歲,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825.17元,自費3069.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614元。
莊華云,女,49歲,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6652元,自費25193.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全自費部分按一半折算)部分20%補助,計4833元。
潘其丹,女,33歲,兒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533.13元,自費8825.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1765元。
王建紅,女,35歲,兒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13元,自費42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0%補助,計860元。
五、銀盾物流(1人)
黃艷,女,35歲,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081.04元,自費28019.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12609元。
六、天綸汽修(3人)
葉玉祥,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病逝,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0000元整。
葉玉祥,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050.11元,自費15871.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5%補助,計7142元。
汪波,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8816.07元,自費20202.7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030元。
十一、檢測站(4人)
王小紅,女,46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947.37元,自費246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986元。
何湘川,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22.99元,自費202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04元。
邵海清,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9816元,自費38236.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735元。
顧廣明,男,55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791.42元,自費4466.3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70元。
十二、行政中心等(5人)
葉圣琦,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107.44元,自費483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932元。
劉仁波,男,40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0459.38元,自費27060.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59元。
孫月芹,女,45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067.13元,自費2981.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47元。
孫月芹,女,45歲,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639.65元,自費8196.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30元。
李明,男,32歲,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999.24元,自費9563.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913元。(其中一次住院全自費按一半報)
互助基金會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