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中國保安協會發出《關于印發〈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指引(試行)〉的通知》,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安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保安協會,各理事、常務理事、會員單位立即傳達到各級保安行業協會和各保安服務企業,認真抓好宣傳貫徹。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活動,提升保安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水平,扶持引導保安企業“走出去”,積極服務境外中資企業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考有關標準和國際安保規則,中國保安協會組織制定了《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指導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活動,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考有關標準和國際安保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保安企業及其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保安企業”)。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境外經營服務是指保安企業依約在境外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范、突發事件處置、安全風險評估、安全咨詢、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訓等安全服務。第四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尊重文化、誠信互利、安全至上。(一)依法合規。境外保安服務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境外合規經營管理規定,遵守服務所在國(地)法律,遵守中國、服務所在國(地)和國際行業安全服務標準,并遵守可適用的國際法。(二)尊重宗教文化傳統。境外保安服務應當尊重服務所在國(地)民眾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三)誠信互利。境外保安服務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與當地政府、保安服務機構、社區組織等利益相關方開展交流合作,促進共同安全。(四)安全至上。境外保安服務應當圍繞維護客戶安全利益,結合當地民眾與企業的安全以及本企業員工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立健全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制度。第五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處置預案,落實雇主責任險、第三方責任險及保安員人身意外險等風險保障機制。第六條 保安行業協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要求,指導規范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活動,建立保安企業境外經營服務合規誠信評價制度。中國保安協會依法開展境外保安服務自律活動。第七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熟悉境外保安業務的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報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同時向中國駐該企業境外服務所在國(地)使領館報告;涉及境外投資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境外投資核準、備案等手續,遵守境外投資有關管理規定。第九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建立裝備物資購買、保管、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違反中國法律、經營服務所在國(地)法律、有關國際法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購買、轉讓開展經營服務所需的物資和安防裝備。 第十條 保安從業人員境外從事保安服務活動,應當具有勝任開展境外保安服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具備境外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適應能力,并經過相關技能培訓后方可上崗。第十一條 保安企業招錄的境內外保安員穿戴服裝、標志和配備保安器材或其他防護裝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和服務所在國(地)法律規定。第十二條 保安企業應當依據中國法律和服務所在國(地)法律規定,保障保安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境外保安服務安全風險為保安員依法投保商業保險。保安企業應當結合當地社會人文環境和各類危險因素,采取合理措施保護保安員的安全和健康。第十三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終止后,保安企業應當將境外保安服務合同留存5年以上。
第十四條 保安企業分包境外保安服務項目時,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服務質量和監督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對相應后果承擔連帶責任。保安企業不得將境外保安服務項目分包給不具備本指引和服務所在國(地)規定資質的境內外保安企業。第十五條 保安企業應當根據服務所在國(地)的安全狀況對客戶的生產經營環境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對客戶單位人員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增強客戶單位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十六條 保安企業應當按照中國和服務所在國(地)法律、標準及有關國際組織規定,依據合同約定指導客戶單位健全人員、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境外項目安全保護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保安企業應當指導客戶單位與當地執法部門和合作單位建立責任明確、相互配合、分級負責、反應靈敏的聯動協調機制。第十七條 保安企業及其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承諾以負責任的方式提供保安服務,盡職保護客戶單位的合法利益。保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框架,防范和處理境外保安服務過程中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害。第十八條 保安企業及其保安從業人員應當依據中國法律和服務所在國(地)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做好服務項目和客戶單位信息保密工作。保安企業及其保安從業人員對本行業安全規則和本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九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不得通過商業賄賂、欺詐、脅迫、虛假宣傳等方式,或者冒用中國和服務所在國(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國際組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名義獲取業務。第二十條 保安企業境外開展經營服務,應當遵守中國和服務所在國(地)的法律法規,遵守中國、服務所在國(地)和國際行業安全服務標準,并遵守可適用的國際法及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不得與當地任何方面建立違反上述內容的合同關系,不得提供違反上述內容的安保服務。第二十一條 保安企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恐怖襲擊、綁架、各類沖突,或因事故、災害、疫情等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嚴重、敏感的,或者需要撤離人員的,應當立即報告中國駐外使領館,并在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妥善處置。保安企業遇有上述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和中國保安協會。 第二十二條 保安企業或者保安培訓單位在境內開展境外安全培訓服務,應當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保安培訓許可證,具有專業師資人員和相應的場地、設施。第二十三條 保安企業或者其他專業培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安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制定的培訓指南、合規管理指引、安全管理指南等規定制定教學計劃,為境外企業外派人員和其他出國人員提供國際法、有關國家或地區法律和宗教風俗習慣與傳統文化,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培訓。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