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在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婁伯翱、王克、侯秀濱、陸彬、陳峻峰、陳正國、管福建、王飛、李基生、付飛、葛金棟、劉正焰、楊雪芹、王雪梅、孫惠娟
互助基金2018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
(共115人次)
一、押運管理中心(39人次)
丁成,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0855.21元,自費31081元(其中在門診費用為1511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2432元。
印文武,男,35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577.56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231元。
鄒鎮楊,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059.94元,自費170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12元。
尚書,女,39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至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3258.89元,自費5114.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46元。
吳亞,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212.98元,自費7569.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028元。
許宏旗,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938.41元,自費2197.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9元。
張志恒,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39.62元,自費326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44元。
萬玉奇,男,40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22.12元,自費1254.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376元。
劉飛,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648.14元,自費266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33元。
姜峰,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764.7元,自費2351.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23元。
張懷青,女,47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534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614元。
黃復,男,25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727.32元,自費5894.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358元。
李亭亭,男,36歲,兒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524.39元,自費7069.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60元。
侯濤,男,24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903.66元,自費8396.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59元。
劉飛,男,38歲,女兒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725.87元,自費4419.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63元。
馮干國,男,50歲,兒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440.86元,自費6192.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29元。
陳雷,男,41歲,女兒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532.05元,自費3328.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99元。
周燕,女,41歲,丈夫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021.41元,自費994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91元。
裘金龍,男,33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785.97元,自費34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20元。
潘秀建,男,40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155.43元,自費1917.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88元。
劉洪,男,49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375.14元,自費4402.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60元。
沈代,男,36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682.68元,自費5016.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53元。
張寶國,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360.03元,自費4863.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86元。
張良中,男,53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705.33元,自費4977.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8元。
劉學洋,男,40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638.12元,自費21983.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98元。
李剛,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6239.48元,自費1668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68元。
張才軍,男,45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57.04元,自費144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5元。
許輝,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2041.3元,自費12059.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06元。
王愛東,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81.8元,自費148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9元。
王華,男,35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502.09元,自費3396.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40元。
李廣雨,男,3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218.46元,自費5324.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32元。
李樹平,男,36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1200元,自費1664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65元。
吳求武,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813.88元,自費13357.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336元。
孫菊紅,女,38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373.36元,自費17998.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800元。
高衛芝,男,43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980.81元,自費12933.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93元。
胡玉兵,男,45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5669.95元,自費2091.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9元。
楊達,男,29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475.23元,自費723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24元。
左磊,男,29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5月2018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4090.55元,自費12034.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203元。
張海丑,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11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1721.03元,自費6208.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21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44人次)
劉錦濤,男,5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289.92元,自費2349.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22元。
王錦春,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766.49元,自費2175.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61元。
朱宗界,男,48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7842.42元,自費614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459元。
朱永進,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012.77元,自費1728.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519元。
孫兆星,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813.66元,自費323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31元。
王海平,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382.23元,自費2287.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801元。
蘇順兵,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121元,自費438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534元。
陳耀全,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456.55元,自費404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16元。
賀志國,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532.78元,自費5189.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076元。
梁伯銀,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380元,自費35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244元。
邵壽強,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872.1元,自費2227.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80元。
朱海軍,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631.69元,自費4056.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20元。
張長友,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45.57元,自費2606.9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912元。
李晉,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455.25元,自費2910.0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019元。
陳中,男,38歲,兒子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145.58元,自費3548.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32元。父親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286.53元,自費2288.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9元。
曹永華,男,48歲,兒子因病于2017年6月、7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482.72元,自費7769.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65元。
李素成,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1月至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573.99元,自費7132.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70元。
魏軍,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0617.38元,自費160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401元。
李喬,男,33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413.31元,自費6896.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34元。
開飛,男,53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788.49元,自費271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7元。
張金保,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859.54元,自費12245.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837元。
孫寶海,男,38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081.68元,自費8532.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80元。
楊榮林,男,55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850.19元,自費2527.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79元。
周清,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5466.8元,自費978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67元。
崔榮,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86104.78元,自費18487.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849元。
雍友君,男,47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母親因“糖尿病大血管病變、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等”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20641.08元,自費532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32元。
張漢民,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271.96元,自費673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74元。
高干良,男,54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1月、3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8036.66元,自費5962.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96元。
周業超,男,49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2月、4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2203.05元,自費4769.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77元。
謝廣慧,男,31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610元,自費266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67元。
陳躍,男,43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9624.73元,自費49488.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949元。
萬金玉,男,43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831.38元,自費1827.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83元。
王興偉,男,4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173.31元,自費22219.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22元。
王文久,男,54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9566.21元,自費2574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74元。
李海林,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月、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3230元,自費21023.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02元。
葉圣瑾,男,48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341.61元,自費1988.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99元。
朱金林,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540.62元,自費3323.2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32元。
龔丹,女,28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至5月7次住院治療,共花費64283.51元,自費20016.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02元。
鄭超昊,男,42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56.12元,自費3872.4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7元。
王少倫,男,57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5201.5元,自費5648.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65元。
時寶成,男,55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3422.71元,自費3743.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74元。
韓國建,男,52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227.11元,自費5395.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40元。
張桂平,女,40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3351.14元,自費96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66元。
三、物管分公司(5人次)
曹學禮,男,67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68.74元,自費1563.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69元。
張宰文,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602.43元,自費3345.5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71元。
田德祥,男,66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4973.42元,自費7618.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3048元。
田德祥,男,66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因病死亡,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張素玲,女,53歲,兒子21歲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9909.94元,自費67489.6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123元。
四、駐外分公司(4人次)
杜斌,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4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5996.17元,自費26954.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0782元。
潘明,男,38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2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2531.26元,自費7309.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2924元。
馬文年,男,50歲,妻子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9434.55元,自費7945.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92元。
張雷,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762.74元,自費3349.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35元。
五、漣水分公司(4人次)
嵇友法,男,65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620.18元,全自費(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11448元。
馮愛元,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283.83元,自費13019.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5208元。
徐慎梅,男,64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5158.98元,自費10597.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40%補助,計4239元。
沈烈軍,男,55歲,女兒25歲未婚因病于2017年2月至6月5次住院治療,共花費170903.84元,自費44172.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626元。
六、駕校(3人次)
董軍,男,48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650.91元,自費2714.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71元。
劉健,男,5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37633.7元,自費850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50元。
嵇學海,男,46歲,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916.3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37元。
七、新市局食堂、劍蘭賓館(2人次)
莊鳳香,女,51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10月2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7928.87元,自費1564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65元。
吳俊寶,男,39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160.85元,自費4031.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03元。
八、北京汽車(1人)
毛峰,男,36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3457.17元,自費219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93元。
九、物流(1人)
馮偉,男,30歲,女兒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841.98元,自費2943.3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42元。
十、檢測線(1人)
施軍,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8987.8元,自費3879.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358元。
十一、技術部(1人)
單天麒,男,27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457.1元,自費3283.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149元。
十二、技防部(3人次)
李杰,男,29歲,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住院治療,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住院治療,父母共花費14970.66元,自費6594.5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59元。
葉圣琦,男,44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47.47元,自費1455.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37元。
葉圣琦,男,44歲,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至7月3次住院治療,共花費24520.99元,自費4780.9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78元。
十三、財務、行政管理中心(7人次)
李晨晨,女,25歲,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983.48元,自費1464.7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439元。
李俊,女,43歲,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899.15元,自費2003.2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701元。
王霞,女,46歲,兒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82.9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42元。
劉夢琴,女,45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219.26元,自費4093.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409元。
陳友娟,女,30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791.86元,全自費,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79元。
劉奕含,女,28歲,母親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392.2元,自費6448.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45元。
馬千里,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283.13元,自費5283.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8
互助基金會
二O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