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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基金2016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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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2-04 信息來源:淮安保安網 點擊:17050次 【字體: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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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
參會人員:婁伯翱、王克、徐文剛、侯秀濱、陳忠軍、李培婷、陶華、陳正國、王錦春、管福建、楊雪芹、孫惠娟
一、押運管理中心(34人)
嚴立新,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14日住院治療,自費1707.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補助,計427元。
張懷青,女,45歲,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12日住院治療,自費2218.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666元。
陳光富,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26日住院治療,自費2243.1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673元。
于增宜,男,52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25日住院治療,自費9383.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284元。
張其芳,女,44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5日住院治療,自費3764.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129元。
劉繼宏,男,42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28日住院治療,自費252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757元。
孟凡軍,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療,自費6020.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2107元。
徐忠全,男,37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1月住院治療,自費2334.0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700元。
于道前,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27日至11月2日住院治療,自費42787.8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4976元。
炯建剛,男,51歲,本人因病于2014年6月19日、2015年12月6日住院治療,自費4232.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270元。
黃海燕,男,50歲,因病于2015年11月住院治療,自費2739.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822元。
李勇,男,40歲,本人因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療,自費181490.6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63522元。
吳海波,男,40歲,女兒因病于2015年1月11日住院治療,自費1517.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28元。
劉飛,男,35歲,女兒因病于2015年9月25日住院治療,自費2916.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38元。
李軍,男,41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療,自費6193.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29元。
常明強,男,36歲,兒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療,自費6695.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004元。
李從亞,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8月23日住院治療,自費11407.0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11元。
陳晶晶,男,30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療,自費3911.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87元。
吳昊,男,30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6月2日住院治療,自費3183.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78元。
李亭亭,男,33歲,兒子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療,自費3111.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67元。
井康國,男,31歲,小孩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療,自費55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833元。
趙斌,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9月29日住院治療,自費9517.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428元。
趙斌,男,52歲,母親因病等于2011年至今9次住院治療,自費22644.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64元。
楊偉慶,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3月25日住院治療,自費2050.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5元。
李小燕,女38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1月8日、2015年12月8日2次住院治療,自費2527.1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助,計253元。
周小松,男,37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11月7日住院治療,自費31194.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119元。
劉恒星,男,36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10月12日住院治療,自費2575.8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58元。
吳永健,男,30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自費6997.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00元。
李廣雨,男,33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療,自費3830.6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3元。
楊鶴松,男,39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17日3次住院治療,自費9606.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61元。
崔寶林,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療,自費7541.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754元。
李樹平,男,33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9月11日住院治療,自費2837.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84元。
陳剛,男,49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0月31日住院治療,自費893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894元。
陳安帥,男,2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2月22日住院治療,自費605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05元。
二、人防管理中心(18人)
龔正國,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2月住院治療,自費173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6075元。
張斌,男,50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療,自費417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252元。
宋德山,男,56歲,本人因病住院治療,自費250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750元。
顧興喜,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住院治療,自費20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626元。
楊學龍,男,54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去逝。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
王洪亭,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13日和2015年11月9日2次住院治療,自費1006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523元。
江立中,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16日住院治療,自費161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補助,計403元。
張前軍,男,42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22日住院治療,自費51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1808元。
楊兆林,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6月16日住院治療,自費775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2713元。
楊健,男,36歲,妻子因病于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6月24日2次住院治療,自費147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208元。
邵永凱,男,48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10月23日住院治療,自費741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12元。
吳延彩,男,59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6月26日住院治療,自費65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976元。
龐學東,男,40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10月1日住院治療,費用全部自理共8012元。(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202元。
姚立超,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日5次住院治療,自費22944.8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294元。
秦勝,男,48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0月17日住院治療,自費106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07元。
石鵬,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12月9日到南京住院治療,費用全部自理共178264.4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7826元。
胡寶軍,男,40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0月6日至11月17日3次住院治療,自費20803.6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080元。
張桂平,女,35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12月7日住院治療,自費146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461元。
三、行政管理中心(1人)
吳海燕,女,26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6月29日住院治療,自費526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262元。
四、器材經營部(2人)
張輝,男,35歲,兒子因病從2015年4月8日起至今4次住院治療,自費17725.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2659元。
吳秀,女,59歲,因病且家境非常困難。根據互助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四款,給予補助800元。
五、北京汽車(2人)
趙寧,女,27歲,兒子因病于2014年11月7日住院治療,自費271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07元。
趙寧,女,27歲,母親因病從2014年12月至今7次住院治療,自費21844.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84元。
六、劍蘭賓館(1人)
楊翠萍,女,26歲,因病于2015年12月24日住院治療,費用全部自理共9651.38元(發票原件)。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378元。
特此公示
市總公司互助基金會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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