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運管理中心(22人)
于海林,男,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787元,自費230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692元。
吳桂芳,女,50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70.72元,自費3964.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189元。
于道前,男,59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6094.29元,自費66097.7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23134元。
劉素華,男,58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2516.47元,自費9224.3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3228元。
王喜明,男,42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0587.18元,自費2891.5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433元。
吳朋成,男,35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1696.84元,自費11696.8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754元。
盧海軍,男,59歲,妻子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35.02元,自費1072.2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60元。
周燕,女,38歲,小孩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自費79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1192元。
許加從,男,36歲,小孩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816.33元,自費2205.5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331元。
徐磊,男,29歲,女兒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自費452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678元。
王玉中,男,40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8848元,自費1168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69元。
孫閆,男,26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42551元,自費2120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120元。
張禎,男,3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7312元,自費3653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65元。
王峰,男,24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9315元,自費1181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181元。
高運伍,男,4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1184.05元,自費16357.9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636元。
王國濤,男,38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6292.9元,自費310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10元。
湯龍,男,27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5161.13元,自費9331.2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933元。
苗鋼,男,29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8月份住院治療,共花費5815元,自費281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81元。
程龍,男,31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7446.68元,自費507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07元。
魏明,男,37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276.37元,自費3472.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47元。
盧海軍,男,59歲,母親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療,共花費20942.5元,自費5604.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560元。
王小東,男,41歲,父親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自費234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235元。
二、保安管理部(8人)
劉忠友,男,49歲,本人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420元,自費260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780元。
王躍剛,男,34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676元,自費165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補助,計414元。
李兆同,男,55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369元,自費18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25%補助,計460元。
楊文華,男,46歲,本人因病住院治療,自費629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2201元。
李紅軍,男,45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5185元,自費204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609元。
汪照青,男,52歲,妻子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6690元,自費484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727元。
岳建平,女,41歲,女兒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療,自費382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5%補助,計574元。
葉紅勝,男,44歲,母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醫藥費18464元,自費384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380元。
三、漣水分公司(2人)
賈習雨,男,46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2893元,自費37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135元。
楊明賢,男,51歲,母親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14526元,自費639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39元。
四、行政管理中心(3人)
羅春華,女,48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8298元,自費265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795元。
湯建國,男,47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療,共花費31581元,自費1247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5%補助,計4365元。
周啟亮,男,60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療,共花費9135元,自費318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955元。
五、消防公司(1人)
干家強,男,48歲,父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52765元,自費683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680元。
六、劍蘭賓館(2人)
井蘭,女,45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7689元,自費321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965元。
楊翠萍,女,25歲,父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36133元,自費1502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10%補助,計1500元。
七、物管公司(1人)
張躍,男,31歲,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5323元,自費3385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自費部分30%補助,計1015元。
八、公司員工優秀學子獎勵名單(2人)
押運中心金旭,男,44歲,女兒金婷婷,于2015年考入清江中學,給予4000元獎勵。
尾氣檢測站 潘麗躍,女,44歲,女兒鄭璇,于2015年考入清江中學,給予4000元獎勵。
特此公示
市總公司互助基金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