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獎勵機制,調動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保安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根據《福建省保安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參照公安部《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干部、經濟民警獎勵問題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保[1990]80號)的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表彰獎勵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標準,功績相符;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三條 全省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的表彰獎勵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主管。
第四條 表彰獎勵項目
(一)集體:嘉獎、三等功、二等功、先進保安組織。
(二)個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優秀保安員。
第五條 表彰獎勵對象
集體表彰獎勵的對象主要是取得顯著成績的保安服務公司(分公司)和保安隊(小隊、中隊、大隊)、部(室)、班、組等保安組織。
個人表彰獎勵的對象主要是事跡突出的基層一線保安人員,領導應從嚴掌握。
第六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積極工作,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其他事故、保衛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愛崗敬業,文明執勤,主動排憂解難,服務意識強,工作成績突出的;
(四)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在治安防范等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群眾滿意,隊伍形象好,經營活動規范,內部管理嚴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顯著成績的保安組織,應予以集體表彰獎勵。
第八條 表彰獎勵的審批權限
嘉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設區市級以下所屬的保安組織,由設區市公安局審批;屬于省級所屬的保安組織,由省公安廳審批;集體二等功和個人一、二等功,由省公安廳審批。
先進保安組織和優秀保安員的評選表彰每兩年一次。屬于設區市級的由設區市公安局審批;屬于省級的由省公安廳或會同省總工會、共青團福建省委聯合審批。
第九條 表彰獎勵程序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由所屬單位和保安組織提名,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復核、審批。
(一)申報表彰獎勵須經民主評議、群眾推薦,所在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
(二)申報表彰獎勵應填寫獎勵審批表,撰寫事跡材料和請示,一式三份。
(三)對申報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的考核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
(四)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由批準的公安機關作出表彰獎勵決定,必要時可召開一定規模的會議予以宣布和表彰。對獲得先進保安組織和優秀保安員稱號的頒發獎匾和榮譽證書;對立功、嘉獎的集體頒發獎狀;對立功、嘉獎的個人頒發獎章、嘉獎證書。個人獎勵審批表存入個人檔案。
(五)設區市以下公安機關批準的表彰獎勵,批準機關須將表彰獎勵決定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對獲得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其所在的保安組織或單位可參照人民警察獎勵有關規定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立功、嘉獎的獎狀、獎章、證書,由省公安廳統一制作下撥。
第十二條 獲得表彰獎勵的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撤銷:
(一)偽造事跡或隱瞞違法違紀行為,騙取表彰獎勵的;
(二)不按程序、權限實施的表彰獎勵;
(三)獲得表彰獎勵后,犯有嚴重錯誤、喪失先進模范作用的或個人違法犯罪的。
第十三條 撤銷表彰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并收回獎狀、獎章、證書。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全省內部保安組織及保安人員。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公安廳治安巡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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